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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国家安全观,创新引领10周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发布时间:2024-04-15 15:12      点击次数:613次

今天是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将每年4月15日确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随着中国逐步走向世界舞台中央错综复杂的安全威胁时刻考验着我们许多没有硝烟的战争已经打响近年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针对我国的间谍活动不断增多我国面临的安全风险呈现累积叠加态势。从近年来被媒体披露的典型案例看,许多间谍活动往往就在我们身边,维护国家安全我们个人能做些什么?

上网时注意信息安全保护,除了涉密计算机不能接入互联网外,更要注意个人家庭计算机和邮箱安全。在单位工作时,应做好保密工作,对外交往中不随便透露未公开的数据资料。与境外人员打交道的市民,更需注意妥善保管秘密文件、资料和记有秘密事项的记录本等。维护国家安全,举报请拨123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不能以一己私利危害国家安全,要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必要配合,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个体利益受到威胁时可向国家寻求保护。

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引导公民认清国家安全形势,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履行国家安全使命,让国家安全这个抽象概念转变为每个人日常生活工作中的具象化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七条第七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四条本法所称间谍行为之一,是指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或者策动、引诱、胁迫、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十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作为公民,我们要树立国家安全观念,自觉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切实维护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等多领域国家安全,积极举报各种危害国家的行为。筑牢安全防线,共护祖国安澜。